规章制度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室是高职院校从事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办学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基地;是学校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训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障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实训室活力,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训室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按照学校“整体布局,统一管理,开放共享,规范有序,提高效益”的原则,我校实训室实行学校、学院(部门)、实训基地(实训室)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实训处为学校实训室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和协调解决全校实训基地、实训室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为学校相关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学院(部门)为所辖实训基地、实训室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学校有关实训室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结合本

学院(部门)实训室的实际和专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目标及管理措施,安排实践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训基地主任在实训处和所属学院(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所属学院(部门)实训基地、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实践教学计划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实训室(中心),要从学院(部门)管理逐步过渡到校级统一管理,以利于实践教学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八条 努力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确保实践教学任务完成;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放在首位,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专业特点和行业、企业需求,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研发,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九条 积极吸收前沿科学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创新实训项目和内容;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研究,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动手能力、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踏实的学风和科学严谨的态度。

第十条 承担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实训基地主任、实训教师要负责编写或完善所属专业实践教学指导书等相关资料,保证实训仪器、设备完好及材料充分,确保各项实践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定期进行实训室建设、管理经验、投资效益分析评估等总结、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对成绩显著的学院(部门)或个人,由学校进行表彰;对因违规、失职或不负责任等造成损失的学院(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依据教学事故或非教学事故处罚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建设与规划

第十二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及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做到设置、规模、结构与学校整体发展相适应;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协调,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综合考虑科学研究、地方服务、人力、物力、财力、使用率、使用周期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训室建设,切忌主观、盲目和重复。

第十四条 在学校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本着局部与整体相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不断加强实训室建设的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科学立项、论证、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建设规划中的设备购置费、运行维持费、维修费等经费,要纳入学校的财务经费计划。

第十六条 实训室数量及实训项目的设置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增加、减少或名称变更,学院(部门)要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向实训处提出书面报告并签署学院(部门)负责人意见,实训处经调研后签署部门领导意见,最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五章实训室管理

第十七条 实训处、学院(部门)须加强对实训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努力完善实训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在以教学为主,保证完成实训教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对外开放服务等活动;开展实训仪器、设备的自制、研发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训室的实力和活力。

第十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技改、计量及校验标定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状态良好,保证实训中数据的准确性及实训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漏水、防漏电、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涉及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训室,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昆冶高专校发〔2013〕41号)及每年签署的《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的教职员工,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教备局字〔1988〕00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门)利用所辖实训基地、实训室及其仪器、设备进行培训、服务及对外、对内租赁获取收益等,按照《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益管理办法》(昆冶高专校发〔2007〕59号)执行;培训、服务及对外、对内租赁等所使用的耗材、教师课时等费用,从上缴学校后的留存收益中列支,不得从学校的实训耗材费、实训教师课时费用中或另列名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房屋、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均为国有资产,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要制定相应的保管、使用、损坏赔偿等制度并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须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训处、学院(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不断提高实训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训教师队伍。

第二十七条 实训教师的调整、调配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要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实训处、学院(部门)要定期对实训教师的工作量、工作业绩、教学成果、科研和技术服务成果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训教师要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各项规范,加强思想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九条 实训教师职责:

(一)实训教师在实训基地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实践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参加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完成实训基地主任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制定相关实践教学课程计划,编写实训教材、实训指导书,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训,评阅实训报告,组织实训课程的考查、考试等。

(三)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熟练掌握所承担实践教学的实训原理、方法和技能,熟练排除和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

(四)了解国内外前沿实训技术动态,进行实践教学研讨,

开展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实践教学新领域、新方法,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进行实训仪器、设备的自制研究和技术革新,负责和参加有关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护、操作、检修和故障排除。

(六)承担实训室的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实验环境的整洁良好,做好水、电、门、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做好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安全使用等工作,保证实训项目顺利进行,积极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和进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训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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