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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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我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生资助科发布日期:2023-01-05点击数:

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我校2022年全日制专科毕业生。2017—2021年毕业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

2.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且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

注意: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当年即可提交申请材料,云南省教育厅会先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待其在基层单位服务满三年后,云南省教育厅会再组织一次资格终审,终审通过后,补偿资金将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发放。

二、资助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填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且不得随意更改附件表格格式: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1,双面打印;请申请人务必按照附件1的填表说明认真填写表格的各项内容)。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原件(附件2)。

3.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还需提供每个学年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请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审

核表上签署学院意见并盖章,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学院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纸质版以及学生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创新楼703办公室,汇总表电子版请发到高亚杰老师办公平台。

学生处将对毕业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通过复审的材料集中报送至云南省教育厅。

五、相关政策的补充说明

1.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被取消代偿对象资格,不能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关于基层单位的界定问题:

125个边境县是指:

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2)迪庆州3个县市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3)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

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3.按照规定,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通过县、市学生资助中心返还给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将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在《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的相应位置如实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每年省教育厅会定期对服务期满三年的拟代偿对象进行资格终审。代偿资金最终由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给毕业生。

附件:1.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2.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3. 学院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上一条: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征兵上站体检和复检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