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组通〔2017〕29号
各州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事业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
近年来我省先后开展了两次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吃空饷”现象得到了明显遏制,但还存在问题清理不彻底、日常管理不严格等现象,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盲区”和“死角”,有的甚至出现回潮和反弹。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整治的范围
(一)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 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 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以下人员不在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机构改革、公务用车改革中经组织批准的离岗退养、提前离岗人员;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办理了手续的在岗或离岗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项清理整治的方法步骤
按照省级带头、分级负责、全面推开、标本兼治的原则,专项清理整治自2017年4月初开始,4月30日前基本完成。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坚决消除“吃空饷”问题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建立起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全面自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后要立即针对2017年3月31日前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梳理单位基本信息、人员进出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在岗在位情况,如实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登记表》。《登记表》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单位人事、财务、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其中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核。2017年4月20日前,各单位要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登记表》和《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责任承诺书》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4月25日前,各州市要将自查工作情况核准汇总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严肃整改。对专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
1.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预算和经费。
2.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3.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对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三)核查督查。按照边自查、边整改、边督查的工作要求,2017年4月20日前,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级各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核查,查缺补漏,确保全面精准,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在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谈话等方式,对省级单位及各地专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或随机抽查。各地应参照省级做法及时开展专项督查或随机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清理整治“吃空饷”问题工作作为监督执纪问责和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查处追责力度;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置相关举报,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追究。清理整治“吃空饷”问题,用人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主管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人职责。各地、各部门要盯紧问题不放,敢于较真硬碰,督促清理整改,强化问责追责,对“吃空饷”问题,要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予以通报。今后,各单位每半年要开展“吃空饷”人员清理核查工作,对本单位发放工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每半年应将自查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必要时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予以曝光。
(三)严格实名制管理。要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务、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形成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财政、民政、司法等部门要严格编制职数、人员招录、公务员登记、岗位变更、因公外出、脱岗培训、因公出国(境)、请销假、人员借调(用)、工资(退离休费)发放、死亡人员登记、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登记等实名制管理。要加快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对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聘用、岗位管理、工资管理、社保缴费、人员登记、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人员入口出口管理,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制度管理,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加快推进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综合治理机制,杜绝“吃空饷”问题发生。
联系人及电话: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处,马遥,0871-63635271。
监督电话: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处,0871-63635272。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
2017年4月
附件: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登记表
2.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责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