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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9-07-09    作者:         点击:

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家政策汇编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3

袁贵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抓六大方面 ……………………………………………………….15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 ………………………….…18

四部委负责人解读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 ………………………………………………………21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00问 ……………………………………………………………………25

陶晴在2011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48

教 育 部 关 于

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精神,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相关政策,在年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贯彻国发16号文件的措施。各高校也要根据国发16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3.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等项目。同时,各地要根据地方城乡建设需求,在城市社区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积极设立地方项目。要推动出台本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4.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有关政策,积极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规模。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在所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毕业生,完善并落实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5.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部门、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做好2011年冬季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同时,2012年上半年,要及早启动、精心谋划开展“预征工作周”等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毕业生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优秀事迹,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底,2009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将退出现役,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单独考试入读普通本科等政策;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退役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并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努力实现征与用、征与退的良性循环。

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力争实现创业人数进一步增加

6.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要探索建立聘用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的有效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7.进一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扶持。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配合落实好减税、贴息贷款、培训补贴、落户等政策。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完善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以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8.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咨询指导。各高校教务、学生工作、就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要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积极应对就业工作新形势,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对就业指导服务的需要,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公共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计划,把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纳入“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项目。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名师评选”,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着力提升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10.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化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特别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和县(市)等基层单位的合作。要逐步探索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2012年7月前要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积极探索使用手机信息报、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

五、重点帮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求职补贴”。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2.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极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六、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3.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14.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和改派手续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就业服务的衔接。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5. 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部署,服务于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的要求,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要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开展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要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16. 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育人。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系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要提供和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条件,在学期间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育。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50%;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在校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设立的“试点学院”,要在探索人才选拔方式、培养模式等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17.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教育,通过举办形势宣讲会、典型报告会、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对青年学生提出的三点希望,引导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基层一线砥砺品质,增长才干。要积极引导和配合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8.切实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心理援助,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大力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9.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要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定期开展就业工作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教育部将适时对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督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对引导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深入挖潜,充分利用教育系统资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大学生“村官”的有序流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提供更多机会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年之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同时,要将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校资助工作范围。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可申请免试入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部分用于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

经商中央政法委、中组部等部门,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要根据当年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招录大学生“村官”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持续支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要与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供教育、科技、信息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为大学生“村官”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为服务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各项政策,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大学生到农村经受锻炼成长成才的先进典型,为做好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三日

袁贵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抓六大方面

2011年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落实之年,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十分重要的一年。过去一年中,教育规划纲要落实情况如何?2012年的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有哪些部署?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问:在学前教育方面,针对“入园难”采取了哪些举措?2012年有何具体目标?

答:我们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一是明确发展思路,在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提出了10条重大政策措施。二是制定推进方案。各省(区、市)均以县为单位编制了3年行动计划。三是启动重大项目,全方位推动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今年将继续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一是建立跟踪指导和督导检查机制,对各地实施3年行动计划和国家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二是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推动解决幼儿教师编制和待遇问题。三是提高科学保教水平,加强业务指导。四是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坚决防止举债办园、办高标准公办示范园,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和出现新的“代课教师”。

问:过去一年中,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方面取得哪些成绩?

答:一是明确思路。研究制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文件。二是建立新机制。探索建立协同创新体制,推动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紧密结合。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批复一批学校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硕士、博士项目试点单位。三是探索新模式。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探索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四是出台新举措。启动实施“十二五”时期“本科教学工程”,修订完善本科专业目录和管理规定。改进教学评估,39所“985工程”高校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2010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问:2012年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答:2012年,以加强中、高职统筹与衔接为重点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制定高职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行动计划,促进职教与普教、中职与高职协调发展。把提高质量作为核心任务,加快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以强化内涵为导向,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机制。完善职业教育基本教学制度和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积极参与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开展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推进东西部职业学校合作办学。

问:2011年,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全国国家助学贷款新增审批学生人数和新增审批金额均创历史新高,这些成绩是如何取得的?

答:到2011年,我国建立起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较为完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一是扩大资助范围。学前教育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要求地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中央财政予以奖补。建立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1500元。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扩大到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提高资助标准。“一补”标准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三是延伸资助领域。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1年秋季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展开试点,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范围覆盖680个县。

问:2012年将如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教育公平?

答:对西藏、青海、甘肃、四川4个省区的“两基”国检的完成,标志着我国全面实现“两基”目标。今年要在全面总结“两基”经验的基础上,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再部署、再推动。通过制定下发文件,系统提出均衡配置办学资源、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优化学校布局、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强化教育督导评估等多项政策举措。通过改革试点,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创新。重点建立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重大机制,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备忘录的规划和申请,对所辖县级单位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认定。从2012年起,分年度确认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从机制上确保2020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

问:2012年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哪些重点?

答: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要做好6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教育部门和高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二是拓宽渠道,大力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实施好“特岗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做好2012届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拓宽基层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工作、到文化产业领域就业创业,重点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三是加强内涵建设,大力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优质的就业信息服务,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就业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四是多措并举,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采取“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技能培训和求职补贴等切实有效办法帮助有困难的毕业生实现就业。五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宣传。

(上文转载:2012-03-05《经济日报》)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1.经营场所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专项创业补助政策。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6.网上创业和个体经营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二、促进就业政策

1.灵活就业政策。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

2.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政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三、问题解答

1.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什么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及烈士子女。

4.如何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文来源:教育部门户网站;发布时间:2010-11-18)

四部委负责人解读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

为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大学生就业群体。

围绕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委负责人。

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税收优惠扶持范围

问:刚刚公布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策,与过去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在继续突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劳动者创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拓展了政策内容和对象范围。与以往政策相比,“新政”具有3个新特点: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

问:近几年,大学生创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否也体现了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支持?

答: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这次都被纳入到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扶持着重支持自主创业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公布的税收扶持新政将着重支持自主创业。那么,对于大学毕业生创业来说,他们能从新政中获得哪些优惠?

答:《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创业者而言,新政策实施后,他们将具体能享受到的优惠是: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加规范

问:在具体操作上,新税收优惠政策在管理方式上将如何体现规范性?

答:新政策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起来。同时,通过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管理、设置行业限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问:我们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都须持有相关凭证,请问,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将如何申领?

答: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须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通知》中规定的国企下岗失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等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问:此次公布的税收优惠新政有没有具体期限?

答:《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文转载:2010-11-03《 中国教育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⑵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⑷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3.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4.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5.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7.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8.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主要是什么?

中央部门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 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9.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⑴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⑵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⑶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和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或登录北大法律信息网查询:http://www.chinalawinfo.com)

⑷基层单位: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②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10.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3年代偿完毕。

1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⑴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⑵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还款计划时,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⑶高校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2.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否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如何申请办理补偿或代偿等,请向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

13.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14.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等四部门从 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15.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16.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

2006-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17.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⑴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⑵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⑶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⑷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8.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19.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 2-3年。

20.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21.选聘到村任职的程序是什么?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22.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3.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4.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⑴公务员招录优惠: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

⑵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

⑶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⑷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⑸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⑹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25.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这里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界定?

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26.征兵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兵役法》规定,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27.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8.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路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29.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年龄条件是多少?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岁。

30.面向2009届高校毕业生的征兵预征工作何时开始?

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预征工作。

3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要经过哪些程序?

⑴参加兵役登记和预征报名: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到学校开展兵役登记,进行征兵普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向所在高校有关部门报名。

⑵在高校参加预征: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到高校组织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能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⑶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11至12月份,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

32.毕业生预征工作在高校由哪个部门负责?

高校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武装部或学生处咨询。

33.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34.如何理解毕业生“优先报名应征”?

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35.如何理解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体检、政审”?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并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

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36.如何理解对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审批定兵”?

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37.如何理解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选拔使用”?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38.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39.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升学考学优惠政策?

⑴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⑶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⑷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40.什么是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

2008年,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军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为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公、检、法、司机关定向招录培养专科以上层次的各类人才。

41.应征入伍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是什么?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4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43.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44.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45.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⑴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至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⑵高校初审盖章: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⑶表格递交县征兵办: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预征对象登记表》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⑷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⑸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46.补偿、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在收到国家拨付的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汇至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领取代偿资金,并于领取代偿资金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47.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8.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高校毕业生在5-6月份参加预征,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合格,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可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

49.没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业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没有开展预征工作或没有参加预征、仍有参军意愿的,可在离校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并与毕业学校联系,补办《预征对象登记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手续后,按第45条程序办理,仍可享受第33条所列之优惠政策。

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50.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这些项目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

51.哪些毕业生可以被聘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52.科研项目聘用的毕业生是否为在编职工?

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聘毕业生须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3.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被聘毕业生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⑴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⑵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⑶服务协议期限;

⑷工作内容;

⑸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⑹社会保险;

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54.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

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3年,3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3年。3年期满后,毕业生有意继续在项目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接收的,则须按正式聘用手续办理。

55.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协议吗?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6.被聘毕业生如何获取报酬?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被聘为研究助理时间计算为工龄。

57.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聘用的毕业生上保险?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58.被聘用的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59.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60.毕业生服务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籍与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62.到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63.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对档案的管理主要有单位管理和社会管理两类: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接收、管理档案;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个体、私营、外资)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64.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等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办理:①人事档案管理;②因私出国政审;③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④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⑤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⑥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65.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于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

66.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7.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己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68.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系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69.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

70.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4500元的经费支持。

71.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普遍的创业教育,以系统学习创办企业的知识、完善创业计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创业成功。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开设了创业培训方面的课程和创业实践活动,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另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办了创业培训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有补贴的培训。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 “IYB”(改善你的企业)。

7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①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获得贴息支持。

②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获得50%的贴息支持。

⑵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⑶享受培训补贴

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⑷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73.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

75.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76.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就业指导服务与就业援助

77.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获得哪些就业指导和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以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获得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及实用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培训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目前,高校已普遍建立了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78.从哪些机构可获取就业信息?

⑴学校就业主管部门

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核心部门,是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顺利实现就业的主渠道。

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包括省(区、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区、县、镇、街道)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劳动服务站所等。

⑶市场经营性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或机构,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原人事、劳动系统所属服务机构自办或以股份形式合办的企业等。

79.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⑴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主管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⑵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⑶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⑷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⑸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⑹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80.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职业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职院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等工作,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8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8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

一般认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在心理、身体、学业、经济、综合素质等方面处于弱势的毕业生。

83.机关、事业单位对招录(聘)困难家庭毕业生有何优惠?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8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如何向学校申请求职补贴?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85.面对求职困难,毕业生该如何应对?

⑴主动了解国家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努力争取各方支持;⑵主动联系学校就业指导老师和专业教师,并保持经常沟通;⑶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搜集社会需求信息;⑷参加校园招聘会和各类人才洽谈会;

⑸充分利用亲友、校友、学校社团等资源,积极获取就业信息;⑹了解社会动态,合理调整求职预期。

86.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够享受当地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就业指导与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岗位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等。

87.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哪里可以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办理办法可咨询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88.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在就业服务方面,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可以按规定申请职业鉴定补贴。

在创业扶持方面,可以享受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补贴和免费的创业服务。(具体见第72问)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89.什么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90.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用人单位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或协助管理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一定期限、一定额度的工资性补贴。该补贴拨付给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目的在于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91.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是指,对就业困难人员、务工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按此规定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92.什么是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指,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据其参加培训情况给予一定费用的补贴。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此规定,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93.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由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实施)。

94.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5.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全国将组织3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的组织单位。

96.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参加就业见习。

97.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98.就业见习单位给毕业生上保险吗?

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⑴获得基本生活补助;

⑵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⑷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100.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提供哪些服务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⑴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⑵职业岗位供求信息;

⑶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⑷职业培训信息;

⑸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⑻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上文来源: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户网站)

着力探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新动力

——在2011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陶 晴

(2012年1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召开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总结交流201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全面部署我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刚才,我们表彰了201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对云南大学等10所高校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授牌,昆明市、曲靖市教育局、云南农业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云南工商学院做了很好的发言,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各具特色、富有成效、值得借鉴。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以政策为引领,全面指导高校毕业生择业就业主动适应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1年云南省毕业生达到11.5万人,比2010年增加1万多人,增幅达12%。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下,教育部门和各高校积极配合,全力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就业率达到83.5%,比去年同期增长1.5个百分点;年终就业率达到95.9%,比上一年同期增长0.8个百分点,圆满完成了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年初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向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一线辛勤耕耘和开拓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现出四个特点:一是政策导向明确,认真落实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省委、省政府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云南省桥头堡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责任,建立了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等部门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促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信息对接。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早,强力推进了各高校“一把手”责任制。二是推进措施有力,主动开展工作。教育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鼓励、支持毕业生创业就业措施。各高校狠抓就业能力建设、就业市场建设、就业观念的转变和目标责任的考评。云南大学“四个并重”、昆明理工大学“六套组合拳”、云南农业大学“强基础、重创新”、云南师范大学“两个巩固、三个拓展、四个加强”、曲靖师范学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云大滇池学院“三大保障,五个抓手”等,各高校大胆创新,探索实践,多措并举促进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三是双向选择搭台,基层就业带动。2011年我省通过政策扶持,资源整合、拓展项目范围和数量等措施,积极发挥对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大幅增加。毕业生入伍预征和自主创业两项重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圆满完成。2011年,我省针对高校毕业生组织举办的各类双向选择洽谈会超过2000场,提供就业信息岗位超过12万个。教育部门和高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确保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四是彰显特点突出,推动形式多样。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现了“五新”:即在谋划和推进创业就业工作方面有新思路,在破解工作难点方面有新办法,在彰显学校办学特色方面有新亮点,在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方面有新突破,与高校创业就业相连的教育教学改革有新探索。

近7000名毕业生通过“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就业。全省安排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项目3000人。有4493名毕业生申领创业证,经过各州教育局和各高校共同努力,完成鼓励大学生“贷免扶补”任务471人,1312名毕业生通过政策扶持和努力,实现创业就业。在已就业的11.1万多毕业生中,到非公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毕业生超过6万人,占已就业毕业生总数的52%。有6799名毕业生参加了入伍预征报名,5461名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以校园市场为主体,各类教育、人才、劳动力市场为补充的就业市场,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里,还有一个值得宣传的亮点工作,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被评为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先进集体,这是全国31个省市区教育厅的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学历认证部门和高校学籍学历部门的263家中评选出的8家之一。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袁立森同志被评为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先进个人,这里体现了服务质量和水平。

总结2011年工作,我们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工合作,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所在;开拓市场、收集信息、搞好服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途径;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市场建设、队伍建设,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障;协调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条件。这些经验是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以育人为支撑,全面把握对高校毕业生在择业就业指导与服务的重点难点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云南长远发展的战略,事关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宏观就业压力和结构矛盾并存,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有680万人,云南省毕业生将超过12.8万人,比2011年增加1万多人,增幅达11%。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任务繁重,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了新契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推进“桥头堡”建设,给高校毕业生带来了更大需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给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好的创业就业支持。

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成绩,但从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也反映出工作的薄弱环节。比如地区与地区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平衡,在高校毕业生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工作条件、就业信息化建设方面有较大差距,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专业化、专家化程度不高,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教师不多,创业就业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滞后,创业就业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特别必须正视和看到,创业教育目前依然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的薄弱环节,创业实践目前依然是我省高校毕业生择业行为与适应的被动环节。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克服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短板效应”,就要坚持以育人为支撑,全面把握对高校毕业生在择业就业指导与服务的重点难点,其核心是解决大学生择业观念的突破点和择业行为的着力点的现实问题,重点是对高校毕业生增强指导与服务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难点是对高校毕业生主动适应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需要的志向对接,着力点是培养提高大学生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责任和诚信,让大学生具备增强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012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就业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畅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进一步完善就业市场体系,积极培育校际协作就业市场、区域联动就业市场,大力发展就业网络市场;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指导服务,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力争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三、以创新为示范,全面提高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2012年做好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关键是创新教育。我们要以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引领,以贯彻育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为支撑,以创新实践和创新园区建设为示范,切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巩固、扩展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积极开辟毕业生就业新渠道。一要继续实施好“特岗计划”、“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到村任职”等基层项目,努力开辟毕业生到社区、乡镇卫生院所、幼儿园等基层单位就业的新渠道。二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2012年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中,有云南省学生504名。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招聘录用、落实岗位工作,确保到中小学有编有岗。三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军地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好退役毕业生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四要进一步畅通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渠道,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和科研单位吸纳毕业生工作,推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五要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毕业生离校后未能及时就业的,要摸清底数,积极提供见习岗位。

二是进一步加强创业教育,实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一要重内涵。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为重点,逐步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要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强化创业实践环节。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重点,探索有利于创业型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模式。要以丰富教师实践经验为重点,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重点,改革教育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二要重搭台。着力建好政策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为大学生创业出台更有力的扶持政策。高校要充分利用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资源,出台学校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措施,支持学生创业实践。着力建好创业实践和孵化平台。要充分利用高新园区、科技园区等建立大学生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促进大学生创业项目充分孵化。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建好信息化平台。围绕大学生创业需要,开展全天侯、全方位、多功能的信息服务。三要重引导。高校要树立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成长的教育理念,加强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教育,加强创业风险意识教育,形成推崇创新、尊重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通过努力,要逐步实现“创业政策比较完善、创业教育基本普及、创业平台较为健全、创业氛围更为浓厚、创业成果更加丰富”的工作目标。

2012年教育系统还将承担鼓励大学生“货免扶补”任务600名。各州市教育局要加强与各高校、各相关部门和农信社的沟通协调,了解和掌握有创业意愿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情况,积极为大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各高校要积极主动地将符合条件大学生推荐给相关州县教育局,做到信息互通,跟踪服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协作,积极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实现人才市场的互联互通,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要进一步加强校园市场建设,积极举办适合毕业生的分专业、分行业专场招聘会。要从政策制度、基层服务、就业指导、市场信息、管理监测、评价反馈、困难群体帮扶、组织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着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发布机制,要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网上“双向选择”活动,积极开拓省外就业市场。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管机制,确保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全、诚信、可靠。

四是进一步加强落实,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教育部把2012年作为政策落实年。我们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积极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服务。一要提供优质的就业信息服务。要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广泛收集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持续开展各类形式招聘活动。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信息收集、发布机制。二要提供高水平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抓好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和教研机构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指导。要开展就业指导示范课程评选和教学经验交流,努力提高课程质量。三要提供优质的就业管理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开展信息化就业统计、就业手续的办理等。严禁将就业协议或证明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挂钩。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分析系统建设。这里要进一步强调,在2012年工作中,我们要在巩固和提高上做文章,努力做到“五个更加”:即在注重就业率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毕业生就业的质量;在注重人员配备的基础上,更加重视队伍素质的提高;在注重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开放交流;在注重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求实创新;在注重常规管理基础上,更加重视信息化建设。

五是进一步加强特色,深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围绕市场需求,顺应市场岗位变化趋势,使教育教学模式更加适应就业市场需求。一要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在办学特色上下功夫。要紧紧围绕国家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立足校情,科学定位,力争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积极推进实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二要强化实践教学,加大实习实训力度。要统筹安排毕业生参加实习实训。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双证书”制度和“订单式”培养。三要加快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系统,构建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四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以课题研究引领创业就业工作科学发展,努力推进工作创新。五要加大挂钩工作力度。要把就业状况与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挂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学校内部要建立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投入挂钩制度。

六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高校和社会的稳定。要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观念,走投身基层、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一要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高校要周到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工作,通过举办毕业典礼和志愿者出征仪式等多种活动,让毕业生满怀信心地走向社会。二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大学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困难、残疾、少数民族学生和女大学生的就业扶持力度,开展“一对一”服务,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困难群体帮扶体系,实施相应援助项目。三要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充分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让毕业生的求职活动主要在校内完成。充分发挥网络优势,让学生不出校园或少出校园就能顺利实现就业。四是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认真开展政策进校园活动,积极宣传促进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宣传大学生在基层成才的典型,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是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统筹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就业政策的惠及范围和惠及程度。各高校要强化“一把手”责任制,健全校、系两级领导体制,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督促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目标责任制,强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以考评促质量,以考评促改革,以考评促发展。今天省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考评先进单位表彰后,各地、各高校要根据目标责任考核要求,认真开展目标责任考评,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高校同时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统计和监测工作,严格实施就业信息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同志们,银兔跨越踌躇志,金龙腾飞乘势起。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之年,是深入抓好“四群”教育和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之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切实解决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的基本要求。做好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离不开政策的引领、育人的支撑和创新的示范。我们将毫不懈怠地团结奋进和与时俱进地开拓创新,带着对高校毕业生的深厚感情,激活大学生积蓄的人力智慧潜质,给力经济社会文化建设,让大学生用自己在大学时代掌握的本领对接职场,用责任和诚信回报社会,携手推动云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创佳绩。

最后,在传统的辞旧迎新春节临近时,我衷心祝愿地祝愿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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