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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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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工会:

  为确保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圆满完成第十一期医互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经省总工会和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第十一期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十一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工会《关于认真做好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宣传工作的通知》(滇冶工字〔2014〕36号)精神,为确保我校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如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宗旨和意义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群众性的帮扶活动,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会关爱帮扶患病职工的重要工作。其互助宗旨是“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关爱奉献”的和谐人际关系,对每位职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校自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来,得到了学校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学院、部门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校院部门两级工会组织的积极宣传、动员、组织下,职工积极响应,为学校生病职工减轻负担,感受社会温暖,构建校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校前十期连续十年荣获集团总公司好评。第十期我校参与率达96%,其中:冶金材料学院、电气学院、测绘学院、环境工程学院、建材学院、建工学院、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计算机信息学院、艺术学院、商学院、社科学院、职继学院、体育部、智能化管理处、图书馆、行政、后勤管理处、离退休处、物流学院等二十个分工会参与率均达到了100%。截至2014年11月初,全校因生病住院职工37人,得到医疗互助补助金17199.00元。为学校生病职工减轻负担,感受社会温暖,构建校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集团公司工会总体要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与人数不能低于第十期参与人数及百分比。要求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保证目标任务完成。望各学院、部门党政领导积极支持基层工会组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好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二、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及期限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活动。

  第十一期活动的互助期限为一年,活动起止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校第十一期职工医疗活动必须在2014年11月21日前完成互助金上缴任务。

  三、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

  经云南省总工会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一期互助活动期为一年,职工参加活动时,应当交纳一年互助金。具体为:已参加第十期活动的按每人80元交纳,新参加活动的按每人100元交纳。补助办法按照第十一期新规定执行,并继续执行“先自付”、“大病段”限制。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四、具体要求

  1、各基层分工会要积极向本学院、部门的党组织汇报争取支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动员工会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积极参与,把“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宗旨和友爱精神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此项工作将作为基层分工会年终目标考核评比条件之一。

  2、严格按照第十一期团体申请表填写参与人员和上缴金额。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录入新参加人员。在其“交费金额”栏内填写“100”;已参加过第十期的人员在“交费金额”栏内填写“80”;不参加活动的人员在“交费金额”栏内填写“未参”,但不能删除不参加人员的信息。

  3、要求各分工会务必在2014年11月19日前将第十一期参与职工医疗互助人员资料及互助金报校工会(纸质及电子名单)。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校工会联系。

    

  

                                                                                                               校工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