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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女教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发布时间: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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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

女教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女教职工与学校共

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由学校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集体合同对学校行政和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所指女教职工系指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正式编制的在职女教职工。外聘女教职工,按照所签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五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协助学校行政做好女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教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教职工技能水平,共谋学校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章 女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 提高女教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学校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教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七条 逐步提高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教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教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教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学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相关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学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相关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学校在使用、招聘、引进人才等工作中,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教职工或者提高对女教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教职工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每年举办1-2期女职工干部培训,每年组织女职工干部到姐妹单位对口交流一次。

第十四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以女教职工为主的大型文体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教职工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接受培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教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学校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必需的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教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女教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教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女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在女教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学校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劳动部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女教职工经期保护

学校按月发给女教职工每人20元的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 女教职工孕期保护

(一) 对怀孕的女教职工,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 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定期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三)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教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的15天,含在产假90天内)。

第二十四条 女教职工产期保护

一、 正常产假

(一) 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 符合晚育年龄(女教职工年满24周岁),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者,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五) 产假期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顺延;产假期间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顺延。

(六) 产假如在学校寒暑假日三分之一以上的,产假顺延。

二、 非正常产假

(一)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二)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女教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 对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每天或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 女教职工每天或每班工作时间内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学校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四、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区)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女教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区)以上(含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教职工,学校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入园、入学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教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女教职工(含离退休女教职工)进行一次妇女健康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为实施对学校女教职工的有效维护,学校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就学校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女教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相关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三十三条 本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集体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集体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由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工会负责解释。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代表签字: 工会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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