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以及中共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厂务)、校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意见的要求,在总结我校实施校务公开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进一步巩固、规范和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特修定《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有效途径,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学机制;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校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学校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党委领导下,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发挥职(教)代会作用,教职工广泛参与,纪检监察、工会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校务公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保守机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准确、真实、公正,防止随意性,成熟一项,公开一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六条 坚持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校务公开要与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推动学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总体要求:凡涉及教职工和社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进行公开;要把教职工和社会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重大事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办学成果和学校章程等。
(二)收费事项。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实施。对贫困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以及反映收费问题的投诉电话等。
(三)招生就业事项。包括招生计划、生源和有关政策,招生录取分数线,毕业生就业情况,录取程序和录取名单,保送生的推荐条件、程序和名单等。
(四)学生管理事项。包括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奖、惩、贷、助、缓、减、免、勤”管理办法和扶持贫困生办法。
(五)其它应该让社会各界和群众了解的事项。
第八条 面向干部教职工公开的内容:
(一)基本事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措施和方案,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等。
(二)财务管理事项。包括财务预算、决算,经费收入情况(财政预算拨款、各种专项资金拨款、学费收入、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和劳务收入等),各项财务支出情况,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务接待情况等。
(三)建设工程事项。包括工程立项审批、资金来源情况,招标、投标和工程“双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理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及工程决算审计情况等。
(四)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事项。包括采购计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或议标)、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活动及验收、决算、审计等情况。
(五)干部、教职工奖惩事项。包括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干部、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对违法违纪干部、教职工的处理等。
(六)干部人事工作事项。包括各项干部人事改革措施、方案,学校副处以上(包括副处)干部的选拔、聘任、晋级晋职,选留毕业生、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和考察,职称评审办法、职数、申报者实绩、确定推荐人选等。
(七)关系干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教职工工资调整和福利分配方案,住房购(建)、调整、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管理、使用情况,教职工家属、子女招聘录用情况等。
(八)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述职、民主评议、出国出境和任期经济责任(或离任)审计等情况。
第九条 面向学生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毕业生就业情况;专升本和专升本保送生申请、推荐条件、程序及名单;系、校、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五好学生、十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奖惩等情况;学生“奖、惩、贷、助、减、缓、免、勤”的管理办法和名单等。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会议形式。通过召开干部、教职工大会(或校内二级单位教职工会议)、工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离退休职工大会、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家长会及校情新闻发布会等会议进行公开。
要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的基本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通过公告、通知、信息简报、墙报、黑板报、家长信、收费登记手册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其它形式。如:广播、电视、校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要根据所公开事项的性质、内容等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形式适时进行公开。
第六章 校务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坚持提出、审查、公开、评议、整改五个程序。除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需公开的事项,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工群众要求和上级规定提出,交由有关责任部门办理,办理完毕后,交监督评议小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其中,需要职工进行评议,提出建议的事项,由办公室收集意见,交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属告知性的事项,不需要进行评议和整改两个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和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交教职工代表预审,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要在广泛征求有公开事项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组长签字公布。
第七章 校务公开的组织与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公开是前提,监督是核心,领导是关键。学校实行校务公开要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行政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体,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工会是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工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组织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要制定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从一线职工、职工代表、中层干部中聘请校务公开信息监督员,负责对校务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收集、反馈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条 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设在校纪委,电话:6051163)和意见箱来收集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具体分工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收集的意见(主要是署名的意见及事关重大而未署名的意见)须严格保密,并由小组研究后组织小组成员调查核实(涉及到的当事人要回避)。小组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再由小组办公室向署名提意见人反馈处理意见。若从应反馈之日起超过两周而未反馈的,或不按要求提出反馈意见,如核实为违规情况的,则由领导小组向违规办事的小组办公室人员交换意见,督促改正。并以小组名义代表学校提出工作整改的通知书,情况严重的,提请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校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并组织调研核实和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署名意见人的反馈情况以及澄清不实意见的情况以一定形式予以汇总公布。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开内容的单位、部门都必须积极配合,负责提供公开的内容,并保证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公开工作。若不按时提供应公开内容,从应提供之日算起,超过两周,或不按要求提供应公开内容的和提供内容不属实的,学校将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一级非教学事故处理。并由此延误时间或造成不良后果,则加重处理,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通知学校人事处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昆冶高专政字(99)第96号文《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