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暂行规定
(2012年6月1日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为保证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代表常任制、委员替补制的精神,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对实行代表会议制,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的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或离开工会工作岗位,且不能履行相应的工会职责时,应先由原委员所在基层工会组织提出免去其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提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届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因工作需要新增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届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时,由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提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届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如需免去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届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职务,原则上也按上述程序提出,经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提交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届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确认。
五、本规定经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第四次代表大通过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