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搞活分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作用的意见 云人〔2001〕71号

 
网站发布日期:2006年6月2日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精神,促进和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收入分配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分配制度改革,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鼓励各类人才以知识、专利、发明、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把各类人才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贡献直接挂钩,切实搞活分配。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促进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和保留其档案工资,实际工资待遇在不低于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决定。
  三、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兼职、担任技术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收入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从事个人收入与单位分成的兼职工作时,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部分不应低于净收入的50%。
  四、鼓励和保障科技人员在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合法收益,技术持有人和科技成果的研究获得者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获取收入:
  (一)入股分配。各类人才可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也可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股本占有企业的股份。
  科技成果、专有技术等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作价入股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比例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技术成果持有者与应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但高新技术成果应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要积极开展创业股、技术股、管理股和个人奖励股等试点工作。科研机构的职工可拥有自办科技产业的资本股、技术股和管理股。
  (二)按收益比例分配。属于职务发明和成果的,在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立项投产后,其发明人和研究者可以在项目净收入中按20%—30%的比例提取收入;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的一定时期内,从每年取得的净收入中按5%以上的比例提取收入。如发明和科技成果是集体获得,其主要完成人的所得不应低于提取的收入总额的50%。
  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如何获取个人收入,由发明人与使用该发明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时,其所得净收入中可提取30%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的科技人员,主要人员的所得不应低于提取分配总额的50%。
  上述分配方法可由科技人员与企业或事业单位协商决定。
  五、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以个人或团体身份,利用自身专长、知识、技术等从事各种技术开发应用活动,也可以采取自办、承包、领办、租赁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等方式,进行产品开发研制、获取收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发挥自身优势,选派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企业。被选派的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收入不应低于创力、、领办、承包、租赁净收入的60%。
六、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可以试行项目津贴补助。津贴补助在保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属国家和省下达项目的,津贴所占项目经费比例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人事和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属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由项目委托方审定。但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担人及在研究开发中起重要作用的科研人员,其项目津贴补助应高于其他人员。
  七、对群众公认,确有能力,在本单位教学、科研、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对其收入分配可以采用高层次人才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办法,除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从优确定其工资待遇,也可以给予奖励:在条件成熟的部分事业单位,可以试行管理者年薪制。
  八、事业单位要按照现行工资制度的要求,切实搞活工资内部分配,具体仍可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事业单位津贴发放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在研究制定单位的内部:分配办法时,应进一步考虑将生产要素纳入分配,扩大知识、技术、管理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含量,向高层次优秀人才,高技术、高科技、高效益倾斜;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做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收入。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的基础上,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进一步拉开收入档次,向人才、贡献和业绩倾斜。
  九、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协商确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管理者的实际工资收入时,应征得政府人事和财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科技人员兼职或从事业余科研、教学及其它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工作或科研机密,不得侵害所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也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应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十一、科技人员从事兼职、科研、教学等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各种待遇,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协议确定。
  十二、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我省事业、企业单位。
  十三、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意见,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本单位搞活分配,引进和培养人才,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作用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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