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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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相关机构与我校合作开展2024年度政策性职业培训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1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相关机构:

根据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昆明市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函》,特邀请有关培训机构到校为学生开展政策性职业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训人数

培训人数为昆明市就业局核定,总数100

培训对象: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培训项目

电工50人;化学检验员:50人。所有培训需在2024630日前完成。

三、培训要求

(一)相关资质

1.民办培训学校需具备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需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开展职业培训的相关有效证件。请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请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请提供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4.培训机构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及与所培训工种一致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请提供相应教学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和相应工种教师的技能证书复印件。

6.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资金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培训机构,核查期间不得纳入政府补贴性招标对象”。在名单内的培训机构我校不接受参选资料。

7.综合考虑教学开展等工作实际,暂不接受省外培训机构参加遴选。

(二)培训规范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培训,并在校内提供免费培训场地。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开展培训,足量配备符合教学要求的相关教具。每班人数不得超过昆明市就业局有关要求。

2.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接受、配合学校和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培训课时缩水、学生到课率较低的,予以整改或停课,并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3.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质量反馈机制和培训后的跟踪服务机制,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向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培训的相关资料要提交学校存档,并及时送交昆明市有关部门,做好培训学生相关证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


四、合作程序

(一)有意向与我校合作的相关机构,请于202432212点前将所需材料加盖公章并密封完整(一式2份)邮寄或报送至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安宁校区5号学院楼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211办公室,未在规定时间内保送材料的机构不予受理。

工作联系人:李老师、陶老师;联系电话:0871-66051123。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宁泊路63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

(二)2024330日前,招生就业中心将结合我校实际和有关标准,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合作机构进行评价排序,并在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就业创业网公布排序名单。将筛选一家培训机构,第一名为正式邀请的合作机构;第一名无法合作的,顺序邀请后续机构。接受邀请的合作单位与中心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培训合作协议将作为今后持续开展培训的有效支撑。

其他事项

学校从培训机构的过往案例、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数量,实训场地面积及主要设备数量,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培训成绩及合格率,促进就业措施,所获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评价。


特此通告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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