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昆冶高专教发[2023]2号)第七节之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没有达到结业条件的;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可予退学处理;对学生做出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难以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上公示30日后视同送达。
现有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谢正冲等373名函授专科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且未办理休学、延长学习年限或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为保证学籍信息的严肃性及准确性,经学校2023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谢正冲等373名学生进行取消学籍处理。
如学生本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提请复核。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学生将予以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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