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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2-18    作者:jwc     来源: 点击:

昆冶高专校发[2018]62号

第一条 退学处理关乎学生受教育的切身利益,为避免学籍管理工作中因疏漏而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须从学生退学处理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和文书规范性等全面加强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昆冶高专校发〔2017〕64 号)(以下简称《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三年制和五年制大专学生的退学处理,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和在校生取消学籍均参照学生退学处理程序实施。学生本人自愿提出退学申请,按照《自愿退学申请表》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送达包含多种方式:亲自送达、留置送达、通讯送达、邮寄送达、公示送达,依次均为有效送达方式,但都必须要有已送达的证明痕迹。

第四条 班主任要随时关心学生的学业状况和学习出勤情况,如果发现学生存在异常动向,要及时向学生提出预警,并提供必要的帮扶。经帮扶后学业或出勤无效果,学生已经达到退学条件,班主任必须如实写出书面的《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的情况说明》,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学生表现情况。退学条件主要有两种:一是连续2 周未参加教学活动;二是连续两次学业预警,详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第五条 学院收到班主任《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的情况说明》后,学院领导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下达《学院退学处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可向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学院要做好申辩记录,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六条 学院将《学院退学处理通知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的情况说明》、班主任对学生的预警和帮扶工作过程的证明材料、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学生申辩记录和学院回复意见,一并提交教务处归档。如果由于未参加教学活动达到退学条件,根据需要可由同班同学出具未参加教学活动情况证明。

第七条 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退学处理材料审查表》,表中1-9 项审查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学校下达《退学处理决定》。教务处将《退学处理决定》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

第八条 根据《退学处理决定》,教务处下达《退学处理决定通知书》,由学院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学院将决定书送达证明材料提交教务处归档。学生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教务处将申诉材料和复查结论一并归档。详细的申诉程序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章“学生申诉”相关规定。

第九条 退学处理决定生效后,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退学”,并备注原因。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 年12 月4 日起施行。